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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中首次出资问题

我国新《公司法》颁布后,条文做了大幅修改,对于条文理解不够准确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对于公司注册中首次出资的形式及比例多有误读,我们暂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作如下探讨。

在探讨首次出资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何为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二者有何联系。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实收资本是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通过二者的概念不难看出,在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情况下,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相等,在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的情况下,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于实收资本与未缴资本之和。

至于公司首次出资的形式,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设立登记,只有货币和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才能作为首次出资。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分为两种:没有权属证明的,如商品、原材料等,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是指全体股东签收的财产权已转至公司的书面证明,如入股财产交割清单(证明);有权属证明的,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是指财产已过户到公司的证明文件,如房屋所有权证等。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必须同时满足两方面条件:一是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二是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既包括《公司法》规定的3万元,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较高的最低限额。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如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则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即不得低于20万元,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50万元,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即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万元。

另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至于是公司股东首次出资时还是缴足注册资本时达到上述要求,《公司法》及《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应由公司股东自主选择。同时,《公司法》第26条关于“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是指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而不是每个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因此,只要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在20%以上且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部分股东“零首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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